广东省科学院新材料研究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管理工作规定
为做好广东省科学院新材料研究所博士后的管理工作,吸引国内外优秀青年科研人员到站从事高水平的科学研究,促进广东省科学院新材料研究所的科研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国家人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有关规定,参照《广东省科学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工作规定》(粤科院人字〔2018〕101号),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管理机构与职责
根据博士后的管理要求,本所的博士后管理工作主要由广东省科学院新材料研究所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简称“所博管办”)、科研质量部和各业务部门实施,具体职责如下:
所博管办负责博士后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工作,与本所党群人事部合署办公。具体职责包括博士后招收、博士后进出站手续办理等;制定博士后管理规定及工资、福利待遇标准,负责博士后年度考核结果的运用;人事档案的接收和转送;与上级博士后主管部门的联系和政策指导等。
科研质量部主要负责组织检查博士后日常业务、博士后在站业绩成果考核和项目申报管理工作等。
各业务部门主要负责指导、审定博士后的科研方向与课题研究,承担博士后工作的日常管理事务。组织完成对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考核与评估;协助所博管办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
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系国家正式职工,也是本所的科研人员,按国家规定享受本所在职人员的相应福利待遇,但不列入本所正式编制。
第三条 招收计划
(一)凡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研究人员,根据所在部门的科研任务情况,经各业务部门和所领导审批同意后,可提出申请招收博士后。
(二)各业务部门于每年12月份向所博管办提交下一年度博士后招收计划。
(三)由所博管办根据各业务部门招收计划,拟定年度招收计划并报所长审批。
第四条 进站的申请与审批
(一)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近3年内获得博士学位且未从事过博士后工作,原则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不到36岁生日),特别优秀的可放宽至40周岁以下。申请从事第二站及以上博士后研究工作人员,获博士学位的年限不受限制。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或中途退站后,如已经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时间未满4年,即可再次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总在站时间不得超过6年。
(三)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和在职工作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须征得原单位的同意,并提供原单位出具的脱产证明。
(四)申请者应提前向广东省科学院新材料研究所提交书面申请,面试通过后,须在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中提交进站申请,并提供纸质材料(一式3份,1份原件,2份复印件,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1.博士后进站申请表(网上填报打印);
2.两位专家(正高级)的推荐信(留学回国博士和外籍博士申请在国内做博士后,至少提供1份国外导师或科研项目负责人的推荐信);
3.博士后进站审核表(对出站后可自由选择工作的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和在职工作人员,还需由原单位出具可自由选择工作的书面材料);
4.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项目指导小组考核意见表;
5.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
6.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应届毕业生尚未获得博士学位证书的,可提供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须加盖培养单位学位委员会公章);
7.在国(境)外获得博士学位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中外合作办学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外籍人员可提供中国驻外使馆出具的博士学位认证书;
8.学历证明;
9.有效身份证证明、护照(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提供该地区身份证;
10.辞职人员须提交原单位人事部门,或地方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的辞职证明;
11.出国前注销国内户口者须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在国外获长期居住证的人员,须提交国外长期居住证复印件;
12.本单位认可的三甲医院体检合格证明;
13.已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含中级职务)人员,须提交专业技术职务证明复印件;
14.原单位或所在地的计生证明;
15.已婚人员,须提交结婚证明复印件;
16.广东省科学院博士后进站考核表(进省科学院博士后工作站需提供);
其他特殊情况所须材料:
17.现役军人应由所在部队师以上干部部门出具同意脱产做博士后研究的证明;
18.转业(复员)军人须提供军官转业证(复员证),或原军队干部部门出具的同意转业(复员)的证明,或相关干部部门的转业(复员)批函;
19.公务员辞去公职须提供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即《公务员辞去公职批准通知书》);
20.进站相关材料电子版本(1份)。
(五)博士后的进站面试与录用
进站面试主要是对申请者的思想表现、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评议。坚持择优选拔、宁缺勿滥原则,根据年度招收计划遴选招收博士后。所博管办根据面试结果向被录用的博士后发出录用通知书,办理有关进站手续。
第五条 进站管理
(一)被录用的博士后持录用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进站。逾期30天不报到者,取消进站资格。因故不能如期进站者,须事先请假,经部门负责人、所长审批通过后可延期进站。
(二)博士后进站前应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格检查,持体检证明进站,体检不合格者自动取消进站资格。
(三)博士后进站3个月内,必须作开题报告,此工作由各业务部门负责,并将开题报告送科研质量部和党群人事部备案。研究计划根据各业务部门的科研需求,由博士后本人提出,并取得合作导师及研究所的同意。博士后的研究方向和研究课题应力求结合本所承担的重点科研任务。
(四)应届毕业生进站时提供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的,须在进站6个月内提供博士学位证书,否则将予以退站。
第六条 工作期限
(一)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2年,根据研究工作实际需要,可提前出站或适当延长在站期限,但在站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最长不得超过4年。期满后,必须流动出站或转至下一站。博士后超出延期在站期限1年的,本所有权对其作出退站处理。
(二)博士后如提前完成研究项目,由本人申请,经合作导师、所在部门、科研质量部和所博管办批准,可申请提前出站。提前出站申请应在进行出站答辩1个月前提出。博士后的工资、科研经费、住房等待遇自出站之日起停止。
(三)博士后如未完成研究项目或因项目需要,由本人申请,合作导师同意,经所在部门、科研质量部、所博管办、所长批准,可申请延期出站。延期出站申请应在出站规定时间1个月前提出。延期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广东省科学院新材料研究所博士后待遇及考核管理细则(试行)》(粤科院新材人字〔2022〕14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在站管理
(一)各业务部门要保证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作条件,提供必要的研究和实验条件,定期组织在站博士后的中期考核和出站答辩;合作导师负责对博士后的科研工作进行指导;科研质量部定期对在站博士后业绩成果进行考核;所博管办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其相应的考核年薪。
(二)博士后进站后第11至13个月内,必须进行中期考核。中期考核按年度进行,主要对博士后的研究工作进度、研究水平和综合素质、能力等进行考查评价;合作导师及科研团队应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作表现(数量、质量、态度)进行综合评价,将评价意见填入《博士后中期考核表》(以博士后所在各流动站或工作站的中期考核表为准)。
(三)博士后在站期间参加科研团队的年度考核。
(四)博士后在站期间参加全所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考核时间为每年12月);
(五)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应以本所为第一署名单位(流动站另有规定的除外)。
博士后申请出站至少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所从事研究领域的一流杂志发表(含已被接受)论文不少于2篇。
2.撰写获得省级有关部门采纳的咨询报告1份(前两名)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核心期刊研究论文1篇。
3.申请并公开发明专利2件(前两名)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核心期刊研究论文1篇。
(六)博士后获得的科研成果奖励按照本所相关的奖励办法执行。
(七)博士后在站期间可以申请3个月以内的公派出国(短期学术交流、短期科研合作等)以及法定节假日的因私出国,但出站前三个月内不受理出国申请。博士后申请出国需经合作导师、所在部门及所长审批同意,申办程序及派出管理等按本所有关文件执行。与国外联合招收博士后,出国事宜按广东省科学院公派出国管理办法执行。对人事关系(含档案)不在本所的博士后,不予受理各类出国申请。
(七)在国外取得博士学位的博士在本所做博士后,原则上在国内进行博士后工作。如有重大国际科研项目,由博士后的合作导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在国外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在国外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应签订相关协议。
第八条 退站规定
(一)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退站:
1.进站6个月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2.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3.中期考核或出站答辩不合格的;
4.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严重违反院、所有关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6.不能完成规定的科研考核任务的;
7.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本所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
8.长期患病难以完成研究项目的;
9.出国(境)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10.未经同意私自出国(境)的;
11.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4年的;
12.其他情况予以退站的。
(二)对予拟退站的博士后人员,由合作导师、所在部门和所长审批同意退站处理的,由博士后本人在博士后管理系统中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纸质材料到所博管办,所博管办协助将材料报至博士后工作站或流动站审批。
(三)博士后在站期间因个人特殊原因提出退站的,本人须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合作导师、所在部门和所长审批同意后,按国家、广东省和本所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后,方可办理退站手续。
(四)退站人员不再享受博士后待遇和期满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并退回相关费用。人事档案、户口转至本所的博士后人员退站后,应将人事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转至人事(劳动)关系接收单位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户口按照有关规定迁至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手续自行办理。
(五)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退站处理决定,存入个人档案备案。
(六)退站人员经审批同意退站后,须在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中提交退站申请,请提供纸质材料(一式3份,1份原件,2份复印件)。包括:
1.退站申请书;
2.广东省科学院新材料研究所博士后退站申请表;
3.博士后研究人员退站表;
4.博士后研究人员退站情况说明。
第九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待遇
(一)博士后在站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广东省科学院新材料研究所博士后待遇及考核管理细则(试行)》(粤科院新材人字〔2022〕14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享受与本所在职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
(三)个人户口、配偶随迁、子女入学等事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四)在站期间享受国家、广东省和广东省科学院及本所对博士后的相关政策支持。
(五)博士后在站期间,经本人申请,按照相关职称评审规定,可参与广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六)博士后从出站或退站下月起停发工资、福利及各类补助。
第十条 出站管理
(一)博士后工作期满须出站,或转到另一设站单位从事博士后工作。优秀的博士后出站可以优先考虑留所工作。
(二)博士后在工作期满时应完成相应的科研项目及合同中所规定的科研考核任务,按规定格式撰写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
(三)博士后出站前需进行出站报告。出站报告会主要对博士后的科研项目完成情况、论文发表情况、参加学术交流情况以及个人综合素质情况等进行全面考核、评价。合作导师、专家组、研究所负责人分别将博士后各方面的考核意见填入《博士后出站报告答辩考评表》(以博士后所在流动站或工作站的出站答辩表为准)。
(四)博士后出站答辩要求
1.《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评阅: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评阅需聘请7位同行专家(正高级职称)评阅,其中至少3位为所外同行专家,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评阅人由博士后所在业务部门自行确定、聘请。通过5位同行专家评审,并同意组织答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后所在业务部门方可组织进行博士后出站答辩(省科学院工作站博士后需完成此项)。2.出站答辩:答辩委员会至少由5位同行专家(正高级职称)组成,其中至少有2位所外同行专家。出站答辩专家原则上应与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评阅专家不同。
3.答辩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答辩委员会2/3以上票数(含2/3)同意,答辩通过。
(五)博士后通过出站答辩后办理出站手续,需在中国博士后网上系统中提交出站申请,并提供以下纸质材料(所有材料一式3份,1份原件,2份复印件,审核人签字并盖章):
1.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网上填报打印);
2.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核表;
3.博士后研究人员接收单位证明材料:
(1)出站后选择留所的或者流动到新单位工作的,提交接收单位接收函、商调函或同意录用意见、劳动合同等过程性材料;
(2)如接收单位无人事管理权限,同时需出具接收单位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立户证明(如人才服务机构的人事代理协议首页及签章页的复印件并加盖接收单位盖章);
(3)出站后直接进二站人员需提交二站接收单位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同意进站的意见。
5.档案是否存放本单位或指定档案管理机构的证明;
6.广东省科学院博士后出站答辩考评表(省科学院工作站博士后需提交);
7.广东省科学院博士后出站审阅意见表(省科学院工作站博士后需提交);
9. 工作站(基地)博士后期满出站报告及考核答辩会议记录(流动站博士后需提交);
10.博士后研究报告5本(3份邮寄至收藏地,所博管办1份,科学院博管办1份);
11.在站期间获得博士后基金资助者,提交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网上填写打印)、基金使用效益情况表(一式2份)、项目明细账;
12.广东省博士后专项经费结余表及财务明细;
13.广东省青年优秀人才国际培养计划博士后项目结题表(入选国际培养计划博士后需提供);
14.有效身份证明;
15.学位学历证(进站时还未获得学位证书的需提供);
出站家属需随迁落户的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6.配偶、子女《户口簿》(首页和落户人页)复印件;
17.结婚证复印件;
18.配偶有效身份证明;
19.子女出生医学证、独生子女证或生育服务证复印件或女方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材料。
其他特殊情况须提供的材料:
20.现役军人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转业(复员)到地方工作,须出具转业(复员)证明,或军师级以上干部部门同意转业(复员)的证明,或解放军相关干部部门的转业(复员)批函;
21.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分配到军队工作,须出具军队师以上干部部门的接收函;
22.出国及回原籍待业人员须提供进站前最后一个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档案同意接收函;
23.进二站人员需提供二站接收单位博士后主管部门的同意进站函;
24.以上材料的电子版本(1份)。
(六)博士后出站前须到本所相关部门办理离所手续并填写离所清单,办理出站手续后方可离所。
第十一条 经费管理
(一)博士后经费的使用与管理由各业务部门和科研质量部根据国家和广东省关于博士后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博士后日常经费是指由国家、广东省、研究所和科研团队共同筹集的用于在站博士后科学研究、工资、生活补贴和日常管理的专项资金。
(三)博士后经费单独立帐,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住房管理
(一)博士后在站期间可申请公租房,如已享受公租房,应遵守广州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爱护房内的一切设施,并自行交纳房租、水、电、气等费用。
(二)博士后出站时应主动通知综合办公室,由综合办公室负责检查住房设施和情况,协助其办理公租房退租并指导其办理房租、水、电、气等费用结算事宜。未办理退还手续的,原则上不予办理出站和离所手续。
第十三条 博士后户口、配偶及子女的随迁
(一)博士后进站,可在本所所在地落常住户口。
(二)按广东省有关规定,博士后在站期间,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系指18岁以下的未就业子女)不可以随博士后流动落户。
(三)出站后需回原用人单位的,进站时原则上不办理迁户手续,但须将组织关系介绍到本所。
(四)博士后在站期间,其未成年子女入托、入学等有关事宜,按广东省及广东省科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五)人事关系(含档案)未迁入本所的博士后,不予办理其有关落户事宜。
(六)博士后期满出站后流动到其他单位或下一站的,须将户口迁出本所集体户。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
(一)本所博士后人员的档案由本所委托广东省人才市场负责管理。
(二)博士后工作期间的重要材料、档案的存储和保管由党群人事部负责,进站和出站的相关纸质材料归入博士后档案,所有归档文件的复印件留存所博管办,并将电子版材料扫描件进行备案。
(三)归档范围
根据博士后进出站管理工作的需要和人事档案材料归档的有关要求,应将以下材料归入博士后阶段档案,其中1-6项应归入博士后人员人事档案:
1.博士毕业院校开具的《就业报到证》(应届博士毕业生做博士后开具);
2.加盖设站单位公章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备案证明》;
3.《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审核表》;
4.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表(考核时间为每年12月);
5.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证明或评定材料;
6.《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核表》(退站人员保存《博士后研究人员退站表》);
7.进站学术考核材料;
8.进站时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工作协议;
9.中期学术考核材料;
10.出站学术考核材料;
11.《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
12.博士后人员出站人事关系调转材料(如行政、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档案转递通知单等);
13.其他具有保存价值或干部人事档案应归档材料。
(四)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后,依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随博士后研究人员人事关系传递;退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其在站期间人事关系档案应在归档后将人事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转至人事(劳动)关系接收单位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人事档案未转入的,应将其博士后期间档案转递到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或单位指定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第十五条 就业工作
(一)博士后就业工作根据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原则进行。
(二)定向、委培博士后应回原单位工作,如果留所或选择新的工作单位须由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同意意见。
(三)现役军人博士后的工作安排须通过军队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广东省科学院新材料研究所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